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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


2014-09-15 20:36: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湘人社函〔2014〕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附件:《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
  一、国家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基本规定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均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调整、总体调整幅度、调整基本政策、倾斜对象范围等由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各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落实。
  二、我省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体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5年至2013年,我省已连续9年调整增加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530元增长至约1648元,增幅达200%以上。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我省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提高总体调整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爱。同时,我省通过加强基金征缴,大力争取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三、国家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政策规定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和财政部随后联合印发《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对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总体幅度、基本办法、倾斜对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还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相关要求,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的基本原则为:坚决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保持基本政策框架的连续性,以普调为主,适当倾斜,兼顾公平与效率,尽力做到公平合理;抓紧实施,及时落实,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得实惠。
  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印发后,我省立即行动,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广大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和周边省份做法,研究制定了我省具体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审批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21号),具体部署实施我省调待工作。
  五、我省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的具体政策
  1.关于调整幅度。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648元。按照国务院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提高10%的部署和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规定,人社部、财政部批复我省今年调待整体水平为165元。按照平均调整165元的控制水平,我省研究制定了具体调整办法。根据测算,我省按此调整办法执行,实际总体调整幅度略高于165元,尽最大努力使我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得实惠。 
  2.关于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我省2014年调待办法,普调仍采用人平定额普调为基础,加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调增。定额普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体现公平性;按缴费年限调增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体现长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企业退休人员人数众多,诉求各异,情况复杂,待遇调整办法必须适应最广大人员情况。定额普调加上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调整办法,是我省近年来的成熟做法,也是各省普遍采用的办法,广大退休人员也普遍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在总体调整水平已定的情况下,定额普调标准和缴费年限挂钩标准属内部结构的问题,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提高缴费年限挂钩标准,则必然降低定额普调标准,反之亦然。我省在国家批准调整整体控制水平165元的情况下,确定定额普调110元、缴费年限每年2元的标准,统筹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相对来讲是比较合理的。
  3.关于倾斜对象。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对今年调待倾斜对象做了明确规定,我省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对象进行倾斜。一是高龄退休人员。高龄人员属参加工作时间早、退休时间早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相对偏低,同时考虑到退休人员都面临年龄逐长的情况,近几年调待中,我省已采取了对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的办法,社会普遍反映较好。2014年调待,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规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近几年的做法,我省2014年调待继续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在普调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年满80周岁以上人员再增加70元。二是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规定“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根据国家要求,我省2014调待继续对国家认定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湘西自治州全部以及桑植、江华、城步、麻阳、新晃、通道六个县)企业退休人员进行适当倾斜,在统一调整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关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调整。延续往年的相应规定,人社部发〔2014〕7号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2008年我省印发湘人社发〔2008〕119号文件,建立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机制,以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我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除参加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外,仍按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关于工残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残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随即办理了工残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普遍较短,养老金水平普遍较低,同时由于身体原因生活成本相对较高,预期平均余命相对较低。我省2014年调待继续按近几年确定的原则,对原工残退休人员实际调增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同时在普调后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近年来调待中我省连续对企业退休高工进行了倾斜,特别是近2年按照国办函〔2011〕97号及人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大幅度倾斜,企业退休高工养老金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今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没有再规定对企业退休高工进行倾斜。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我省调待,企业退休高工参加统一调整,不再另外倾斜。同时,通过对高龄人员的倾斜,也统筹照顾了部分参加工作早、退休早的企业退休高工。
  七、关于其他部分群体反映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中还有部分其他群体如退休原企业领导干部等陆续反映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要求在调待中倾斜照顾。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除对高龄退休人员、国家认定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做出相应规定外,没有对其他退休群体倾斜照顾的规定。按照规定,今年我省调待严格按国家明确的倾斜对象执行。同时,通过对高龄人员的倾斜,也统筹照顾了部分参加工作早、退休早的其他养老金水平偏低企业退休职工。
  国家通过连续10年调待,较大幅度的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整体水平,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均从中得到实惠。今后,国家将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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